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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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之债应该作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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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赵国庆律师解答: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因而区别于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合同不可能成立。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
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是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馈赠。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赵国庆律师解析:
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其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单方面设定义务,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请求。
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赵国庆律师简介
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的办案能力。主要业务领域是婚姻家事、各类合同纠纷,十分擅长刑事辩护及刑事控告。办案负责,善于倾听与沟通,业务水平精湛,能为各类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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